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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基會昨天召開「假節目真廣告一百%違法,呼籲開罰」記者會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此指出,二年半來開罰金額達新台幣一億二千五百八十八萬元;情節嚴重者,未來將面對三天到三個月停播處分。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晚上回應指出,對於電視節目的管理,主要是依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,這些法令都要求節目應與廣告區分。
對電視節目明顯涉嫌推介宣傳產品或服務的做法,NCC表示,審視個案事證認定後,會依行政程序予以適當裁處。根據相關統計,從二○○八年一月到二○一○年七月十六日,NCC針對違反節目與廣告應區分規定的電視頻道已核處二百八十二件,罰鍰金額達一億二千五百八十八萬元。
NCC指出,各家電視頻道在激烈商業競爭環境下,往往以遊走法令邊緣的方式製播節目,因此NCC在今年三月訂定「消費資訊專輯節目製播原則」,針對消費資訊專輯節目的製播原則進行規範。
依規定,消費資訊專輯等節目應在播送畫面上方標示「消費資訊專輯」等字、節目前後與每次廣告破口標示警語等,以避免視聽眾被誤導的情形發生。
但有關節目中所陳述的內容如果是屬於單純資訊提供,或者是涉及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「節目未與廣告明顯區分」規定,NCC都會調閱相關側錄節目光碟審視後,依法處理。
至於節目中如果涉及衛生或醫藥的規範,播出內容涉及「誇大不實」、「療效」等用語者,NCC表示,都會轉請衛生署認定查察,並與衛生署成立「處理違反衛生法令節目及廣告聯繫會議」,建立雙方聯繫機制,就雙方主管法令執行程序、違法廣告認定等,建立標準作業流程。
文章來源: 台灣新生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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